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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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71號原告華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燦霖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蘇三榮 律師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江金德 人號2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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