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羅宏量 被告 韓瑄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品瑜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