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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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蕭仁正 上列自訴人因違憲案件,對被告 蔡英文賴清德黃秀芳 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蕭仁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蕭仁正以被告蔡英文、賴清德、黃秀芳等因違憲等案件提起自訴,然其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有其提出之刑事自訴狀1份附卷可稽;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彥志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亭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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