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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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明龍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弄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提出之請求定刑調查表乙份(見執聲卷)附卷可稽,又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其已悔悟,希望給予機會,賜予3年以下應執行刑,以啟自新等語,有陳述意見調查表及書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竊盜(2罪)、傷害、對未成年人性交(12罪)、強制未遂、偽造文書(2罪)、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罪,犯罪類型均不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各異,犯罪時間在111年1月、3至5月、7月、9至10月,時間上已有相當之差距,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7月、8月111/01/21111/01/28彰化地檢111年少連偵字第68號彰化地院111年度易字第424號111/12/26彰化地院111年度易字第424號112/01/31否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傷害有期徒刑6月111/01/08彰化地檢111年偵字第2280號彰化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8號112/02/21彰化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8號112/02/21是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30號3對未成年人性交有期徒刑6月(12次)111/03/18111/03/20111/04/02111/04/04111/04/09111/04/15111/04/16111/04/24111/04/30111/05/01111/05/02111/05/03彰化地檢111年偵字第14230號、112年度偵字第5248號彰化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1號112/11/22彰化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1號112/12/29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勞動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4強制未遂有期徒刑5月111/10/28(聲請書誤載為12)彰化地檢111年偵字第14230號、112年度偵字第5248號彰化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1號112/11/22彰化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1號112/12/29是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0號5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2次)111/05/27111/07/31彰化地檢111年偵字第19580號彰化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270號112/12/29彰化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270號113/02/01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勞動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111年9月中旬至111年9月23日彰化地檢111年偵字第1958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112年度偵字第8614號彰化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270號112/12/29彰化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270號113/02/01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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