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曾陳綾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蔡昀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