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地檢署檢察長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被告臺中地檢署檢察長之姓名,核與起訴之程式及要件不合。另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訴之聲明合計求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億8830萬9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0萬4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之起訴狀(附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供繕本份數送院)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00萬4846元。另本案如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尚應補附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情形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或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