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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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99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因其被繼承.
2日出生,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中華民國9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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