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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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000號
原   告  蔡其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芷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小 字第 4000 號裁定(110.12.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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