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72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72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12月1日上午11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22037號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惟其就異議狀並未具體指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
由之處,空言泛就原告請求聲明異議,自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