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34號

原告 余星鋒

被告 林傑軒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慧貞

被告 曾思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賜平

被告 葉珈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被告 趙家明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淑青

被告 陳星瑜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源

被告 鍾丞瑞

被告 林均陽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杏真

被告 莊振緯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金娥

被告 簡柏蔚

法定代理人 簡鳳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以110年度沙補字第23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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