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93號
原   告  張順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瓊媛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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