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4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44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鐘麗雅
       丁駿華
被   告  許文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
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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