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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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縮刑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川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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