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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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陳筱蓉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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