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君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