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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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高雄縣燕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邵道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四0二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裁全字第四九0四號假扣押裁定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四0二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就上開聲請意旨內容,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00號裁定「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00號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提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