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壬○○
E○○D○○庚○○辛○○癸○○丁○○宙○○B○○C○○黃○○寅○○F○○酉○○亥○○戌○○戊○○己○○丑○○巳○○
號卯○○甲○○子○○玄○○天○○
之3號未○○A○○地○○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程風 律師被告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如附表一編號①、⑳、㉑、㉒、㉓、㉔、㉕所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之九,餘由原告壬○○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由乙○○變更為申○○,被告公司於民國95年
7月4日當庭聲明由新任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0頁),經查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95年9月5日及96年10月1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請求之工資減縮為如附表二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見本院卷第14
8、152-153、416-417、431-433頁),依前揭規定,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93年間,因承包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公司)位於高雄市○○路段之污水處理土木工程,於同年10、月11月間僱用原告施工,其中原告壬○○為工頭,並約定按日計酬,每日上午7時上班,下午
6時下班,中午休息1小時,其中2小時為加班,按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以附表二每日薪資欄所示之薪資加計加班費。詎被告公司於上開工程完工後,竟未給付原告工資,屢向被告公司請求,亦遭拒絕,經原告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聲請調解後,被告公司僅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元,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之薪資。又被告公司於上開工程期間,先後向原告壬○○借款22萬元用以支付勞工薪資,屢經催討拒不給付。為此,爰依僱傭關係及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工資並給付原告壬○○22萬元等語。
三、被告則以:附表二編號⑰至㉙所示原告係伊所僱用,伊確實有積欠上開原告如附表二所示日數之薪資,惟當時已約定薪資係按日計酬,每日工作時間為10小時,不另計加班費,故上開原告不得向伊請求加班費。另附表二編號①至⑯之原告並非被告所雇用,而係原告壬○○僱用,因壬○○有承攬高鐵公司部分工程,其無公司執照,故借用伊名義向高鐵公司請款。又伊於勞工局調解時,既已給付附表二編號⑰至㉙所示原告薪資55萬元,渠等再向原告請求如附表二原告請求工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即屬無據。另被告並未向原告壬○○借款22萬元支付薪資予工人,壬○○自應舉證證明等語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㈠原告之每日薪資、工作日數如附表二每日薪資欄及工作日數
欄所示,且附表二編號⑰至㉙所示原告係被告公司所僱用。㈡兩造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時,被告曾給付原告壬○○55
萬元工資,壬○○已按比例分配給原告,分配金額如附表二原告請求金額欄中扣減之額所示。
五、本件爭執事項為:㈠附表二編號編號①至⑯所所示原告是否為被告所僱用?㈡兩造約定之工作條件為何?被告是否有積欠原告加班費?㈢原告得請求之工資為若干?㈣被告是否有向原告壬○○借款22萬元?茲將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㈠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之原告是否為被告所僱用?⒈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承攬高鐵公司污水處理廠蓄水池工程,雇
用渠等施工,為被告公司所否認,辯稱渠等係原告壬○○所雇用施作壬○○所承包之工程,借用被告公司名義向高鐵公司請款云云。然查,原告壬○○等人確係被告公司所僱用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告公司高雄工地主任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壬○○原係另一家公司的領班,後來該公司撤退,被告公司透過業主引薦請壬○○等人留下來繼續完成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甚明,參以原告前就本件勞資糾紛向勞工局聲請調解時,被告公司提出其所製作之點工單上確實有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工作時數之記載,有被告公司提出之點工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4頁第134-139頁),衡諸常情,倘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公司非為被告公司所雇用,被告公司應無記載渠等工作時數之必要。是被告公司辯稱上開原告非其所雇用,已難採信。
⒉被告雖又辯稱因原告壬○○向高鐵公司(下稱高鐵公司)承
包工程,才借用被告公司名義向高鐵公司請款,且原告壬○○於勞工局調解中,已承認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係其自行僱用云云,為原告壬○○所否認,被告公司自應就原告壬○○有承攬高鐵公司工程乙事負舉證之責,然被告公司並未舉證證明,是其此部份所辯,顯無足取。又原告前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本件勞資糾紛時,勞工局94年1月28日調解會議決議事項固記載壬○○先生等16人是壬○○所僱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惟於同年2月24日協調會議中決議事項卻載明,被告公司同意於94年3月4日前匯款55萬元予原告壬○○,由壬○○分配予勞方戊○○等31人工資等語,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而被告公司亦已依第2次決議內容匯款55萬元予原告壬○○,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倘被告公司認為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非其所僱用,自無依該決議內容給付55萬元工資分配予所有原告之必要。又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確係被告公司僱用,業經證人丙○○證述明確,已如前述,是被告公司據憑上開第1次調解會議紀錄而認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係原告壬○○所僱用云云,亦無足取。
㈡兩造約定之工作條件為何?被告是否有積欠原告加班費?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91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一般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超過8小時部分則為加班,為眾所皆知之情事,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主張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應屬變態事實,自應就此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主張與被告約定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7時至下午6時,
中午休息1小時,每日工作10小時,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其中8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餘2小時為加班時數,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與原告約定之每日工作時數為10小時云云,然被告並未就此變態事實負舉證之責,是被告所辯,已難信為真實。又原告於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6時工作10小時,中午休息1小時,其中2小時為加班乙情,業據被告公司員工丑○○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於93年6月17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止,負責被告公司倉管及勞工上下班時數登記之工作,工人每天上班時間為上午7時至下午6時,這段期間有算加班2小時等語(見本院卷第216頁)甚詳,參以證人高鐵公司D295標承攬人即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計劃經理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公司有施作D295工程之2部分工程,1個為SC093工程,另1個為污水處理廠蓄水工程即SC103工程。
SC093工程於94年4月20日由凱巨公司施作,因凱巨公司進度落後,高鐵公司與凱巨解約後,另與被告公司簽訂點工合約,由被告公司帶領工人施作,工資照合約約定,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自早上8時是下午5時,中午休息1小時,當時其公司所付之工資至少每日2千元以上,被告公司向其公司請款時要出具勞工之出缺勤表、統計表,該工程約施作
4個月。之後,另家承包商中南公司所承包之D295工程中之污水處理廠蓄水工程之施工進度不理想,其公司又與中南公司解約,將污水處理廠蓄水工程發包給被告公司施作等語(見本院卷第282-283頁),且證人辰○○提出被告公司向東元公司請款之點工單上記載原告壬○○等人之上、下班時間記載0700(即上午7時)、1800(即下午6時)者,均載明加班2小時觀之,益見原告主張於受僱時確與被告約定工作時間為上午7時至下午6時,中午休息1小時,其中2小時為加班時數,被告尚積欠渠等加班費,應屬真實,堪以採信。
㈢原告得請求之工資為若干?⒈兩造均同意以被告公司於勞工局所提出之10月、11月份點工
單為原告工作日數之計算標準,有本院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0頁),是依被告製作之上開點工單可知,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工作日數之工資。又上開點工單記載之工作日數,係以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
6時、中午休息1小時之工作條件計算工作日數,亦即,原告於上開工作日數之每日實際工作時數為10小時,而兩造所約定之工作時間固為10小時,惟其中2小時為加班時數,業經認定如前,是原告主張被告應按原告工作日數加計每日2小時之加班費,亦屬有據,應堪採信。惟原告並非每日自上午7時上班,下午6時下班,此由上開點工點記載之工作日數並非整數自明,惟原告係於上午7時上班,故至中午12時下班,已屬加班1小時,是原告工作未滿半日部分,應無加班之可能,故原告就附表二所示工作日數不滿半日部分,自不請求加班費。再被告公司已於勞工局調解中,給付55萬元工資予原告壬○○分配予所有原告,且原告壬○○亦按各原告請求金額之50%分配予各原告(按55萬約占總請求工資額之48.9%,換言之,分配予原告之工資少於50%,原告本得請求更多,然為計算方便,原告主張已分得一半工資),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扣除各原告於勞工局調解中所領得之金額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工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份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被告是否有向原告壬○○借款22萬元?⒈按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故
主張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一方當事人,須就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及借用物已交付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壬○○主張被告公司向其借用22萬元發放工資,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壬○○就消費借貸合意及借款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本件原告壬○○提出之存摺影本,固記載93年7月26日憑卡
提款3萬元共3次、同年8月17日憑卡提款3萬元各3次及同年8月20日憑卡提款3萬元(見本院94年度雄補字第78號卷第22頁),惟該存摺影本僅足證明原告壬○○於上述時日提領存款共計21萬元,尚不足以證明其有將上開款項借貸予被告,是上開存摺影本尚難證明原告壬○○與被告間有22萬元之借貸債務存在。
⒊惟證人即被告公司股東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印象
中壬○○曾打電話跟伊說,被告公司發不出薪水,壬○○有10萬元現金可借被告公司發放工資,伊確實有吩咐被告公司員工丑○○記載工資發放情形並傳真回被告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76-78頁),核與證人丑○○證稱:因被告公司拖欠工資,工人打算不做了,壬○○打電話給丙○○說他有現金10萬元可以先發給工人,每人發1萬或5,000元。壬○○將錢交給領班午○○,丙○○叫伊登記午○○發給每個人多少錢,將資料傳真回公司,伊印象中先發給4個人,每人1萬元,其他的綁鐵工人未到,就先寄放在午○○那裡,後來發放的情形伊不瞭解,伊有將已知的發放金額傳真回被告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77-78頁),顯見原告壬○○確實有借與被告公司10萬元,將之交予領班午○○發放工資,而由被告公司丑○○記載發放情形後,傳真回被告公司無訛。是由證人丑○○、丙○○所證,僅能證明原告壬○○有借貸10萬元現金與被告公司發放工資,原告壬○○逾此部份之請求,尚無所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均係被告公司所僱用,被告尚積欠渠等如附表二被告應給付與原告之金額欄所示之工資,且被告公司確曾向原告壬○○借款10萬元發放工資,故原告壬○○依僱傭及借貸之法律關係,其餘原告依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份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一┌─┬─────┬───────────────────┐│編│原告姓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號│││├─┼─────┼───────────────────┤│①│壬○○│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②│E○○│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伍角。│├─┼─────┼───────────────────┤│③│D○○│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④│庚○○│新臺幣貳萬陸千玖佰玖拾柒元伍角。│├─┼─────┼───────────────────┤│⑤│辛○○│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伍角。│├─┼─────┼───────────────────┤│⑥│癸○○│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伍角│├─┼─────┼───────────────────┤│⑦│丁○○│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伍角│├─┼─────┼───────────────────┤│⑧│宙○○│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伍角│├─┼─────┼───────────────────┤│⑨│B○○│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2├─┼─────┼───────────────────┤│⑩│C○○│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伍角。│├─┼─────┼───────────────────┤│⑪│黃○○│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參元。│├─┼─────┼───────────────────┤│⑫│寅○○│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壹元│├─┼─────┼───────────────────┤│⑬│F○○│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⑭│酉○○│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⑮│亥○○│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⑯│戌○○│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元。│├─┼─────┼───────────────────┤│⑰│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伍元。│├─┼─────┼───────────────────┤│⑱│己○○│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伍元。│├─┼─────┼───────────────────┤│⑲│丑○○│新臺幣捌仟捌佰元。│├─┼─────┼───────────────────┤│⑳│巳○○│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㉑│卯○○│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元│├─┼─────┼───────────────────┤│㉒│甲○○│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㉓│ 莊淑貞 │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伍元。│├─┼─────┼───────────────────┤│㉔│玄○○│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㉕│天○○│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伍角。│├─┼─────┼───────────────────┤│㉖│未○○│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㉗│A○○│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㉘│地○○│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捌拾元伍角│├─┼─────┼───────────────────┤│㉙│午○○│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附表二┌─┬─────┬─────┬─────┬─────┬───────────────┬───────────────┐│編│每日薪資│每日薪資│工作日數│加班時數│原告請求金額│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金額(計算式││號│(新臺幣)│(新臺幣)│││(計算式:日薪×工作日數+加班│:每日工資×工作日數+加班費×│││││││費×加班時數-調解中已分配之薪│加班時數-前開已分配之金額)│││││││資)││││││││││├─┼─────┼─────┼─────┼─────┼───────────────┼───────────────┤│①│壬○○│1,800元│23日│46小時│27,577元。計算式:1800×23+│27,577元。計算式:1800×23+│││││││299×00-00000=27577│299×00-00000=27577│││││││││├─┼─────┼─────┼─────┼─────┼───────────────┼───────────────┤│②│E○○│1,800元│17.5日│35小時│20,982.5元。計算式:1800×17.5│20,982.5元。計算式:1800×17.│││││││+299×00-00000.5=20982.5│5+299×00-00000.5=20982.││││││││5│├─┼─────┼─────┼─────┼─────┼───────────────┼───────────────┤│③│D○○│1,800元│14日│28小時│16,786元。計算式:1800×14+│16,786元。計算式:1800×14+│││││││299×00-00000=16786│299×00-00000=16786│││││││││├─┼─────┼─────┼─────┼─────┼───────────────┼───────────────┤│④│庚○○│1,800元│22.5日│45小時│26,997.5元。計算式:1800×22.5│26,997.5元。計算式:1800×22.5│││││││+299×00-00000.5=26997.5│+299×00-00000.5=26997.5│││││││││├─┼─────┼─────┼─────┼─────┼───────────────┼───────────────┤│⑤│辛○○│1,800元│23.5日│47小時│28,176.5元。計算式:1800×23.5│28,176.5元。計算式:1800×23.│││││││+299×00-00000.5=28176.5│5+299×00-00000.5=28176.5│││││││││├─┼─────┼─────┼─────┼─────┼───────────────┼───────────────┤│⑥│癸○○│1,800元│23.5日│47小時│28,176.5元。計算式:1800×23.5│28,176.5元。計算式:1800×23.│││││││+299×00-00000.5=28176.5│5+299×00-00000.5=28176.5│││││││││├─┼─────┼─────┼─────┼─────┼───────────────┼───────────────┤│⑦│丁○○│1,800元│21.5日│43小時│25,778.5元。計算式:1800×21.5│25,778.5元。計算式:1800×21.│││││││+299×00-00000.5=25778.5│5+299×00-00000.5=25778.5│├─┼─────┼─────┼─────┼─────┼───────────────┼───────────────┤│⑧│宙○○│1,800元│24.5日│49小時│29,375.5元。計算式:1800×24.5│29,375.5元。計算式:1800×24.│││││││+299×00-00000.5=29375.5│5+299×00-00000.5=29375.5│││││││││├─┼─────┼─────┼─────┼─────┼───────────────┼───────────────┤│⑨│B○○│1,200元│21日│42小時│16,800。計算式:1200×21+200│16,800。計算式:1200×21+│││││││×00-00000=16800│200×00-00000=16800│││││││││├─┼─────┼─────┼─────┼─────┼───────────────┼───────────────┤│⑩│C○○│1,800元│20.5日│41小時│24,579.5元。計算式:1800×20.5│24,579.5元。計算式:1800×20.│││││││+299×00-00000.5=24579.5│5+299×00-00000.5=24579.5│││││││││││││││││││││││││├─┼─────┼─────┼─────┼─────┼───────────────┼───────────────┤│⑪│黃○○│1,800元│17日│34小時│20,383元。計算式:1800×17+│20,383元。計算式:1800×17+│││││││299×00-00000=20582│299×00-00000=20582│││││││││├─┼─────┼─────┼─────┼─────┼───────────────┼───────────────┤│⑫│寅○○│1,800元│9日│18小時│10,791元。計算式:1800×9+│10,791元。計算式:1800×9+│││││││299×00-00000=10791│299×00-00000=10791│││││││││├─┼─────┼─────┼─────┼─────┼───────────────┼───────────────┤│⑬│F○○│1,800元│18日│36小時│21,582元。計算式:1800×18+│21,582元。計算式:1800×18+│││││││299×00-00000=21582│299×00-00000=21582│││││││││├─┼─────┼─────┼─────┼─────┼───────────────┼───────────────┤│⑭│酉○○│1,800元│18日│36小時│21,582元。計算式:1800×18+│21,582元。計算式:1800×18+│││││││299×00-00000=21582│299×00-00000=21582│││││││││├─┼─────┼─────┼─────┼─────┼───────────────┼───────────────┤│⑮│亥○○│1,800元│18日│36小時│21,582元。計算式:1800×18+│21,582元。計算式:1800×18+│││││││299×00-00000=26675│299×00-00000=26675│││││││││├─┼─────┼─────┼─────┼─────┼───────────────┼───────────────┤│⑯│戌○○│1,800元│10日│20小時│11,990元。計算式:1800×10+│11,990元。計算式:1800×10+│││││││299×00-00000=11990│299×00-00000=11990│││││││││├─┼─────┼─────┼─────┼─────┼───────────────┼───────────────┤│⑰│戊○○│1,500元│21.5日│43小時│21,478.5元。計算式:1500×21.5│21,478.5元。計算式:1500×21.│││││││+249×00-00000.5=21478.5│5+249×00-00000.5=21478.5│││││││││├─┼─────┼─────┼─────┼─────┼───────────────┼───────────────┤│⑱│己○○│1,500元│21.5日│43小時│21,478.5元。計算式:1500×21.│21,478.5元。計算式:1500×21.│││││││5+249×00-00000.5=21478.5│5+249×00-00000.5=21478.5││││││││5+249×00-00000.5=21478││││││││.5│├─┼─────┼─────┼─────┼─────┼───────────────┼───────────────┤│⑲│丑○○│1,200元│11日│22小時│8,800元。計算式:1200×11+│8,800元。計算式:1200×11+│││││││200×22-8800=8800│200×22-8800=8800│││││││││├─┼─────┼─────┼─────┼─────┼───────────────┼───────────────┤│⑳│巳○○│1,800元│12.25日│24.5小時│14,687.5元。計算式:1800×12.2│14,538元。計算式:1800×12.25│││││││5+299×24.5-14687.75=1468│+299×00-00000.75=14538.│││││││7.75,請求14687.5│25,小數點4以下捨棄(按未滿半││││││││日之工作日不得以每日2小時計算││││││││加班時數,故工作12.25日,加班││││││││時數為24小時)│├─┼─────┼─────┼─────┼─────┼───────────────┼───────────────┤│㉑│卯○○│1,800元│10.25日│20.5小時│12,289.5元。計算式:1800×│12,140元。計算式:1800×10.25│││││││10.25+299×20.5-12289.75=│+299×00-00000.75=12140.25│││││││12289.75,僅請求12289.5│,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未滿半日之││││││││工作日不得以每日2小時計算加班││││││││時數,故工作10.25日,加班時數││││││││20小時)│├─┼─────┼─────┼─────┼─────┼───────────────┼───────────────┤│㉒│甲○○│1,800元│12.25日│24.5小時│14,687.5元。計算式:1800×│14,538元。計算式:1800×12.25│││││││12.25+299×24.5-14687.75=│+299×00-00000.75=14088.25│││││││14687.75,僅請求14687.5│,小數點4以下捨棄(按未滿半日││││││││之工作日不得計入每日2小時之加││││││││班時數,工作12.25日,故加班時││││││││數24小時)│││││││││││││││││├─┼─────┼─────┼─────┼─────┼───────────────┼───────────────┤│㉓│莊淑貞│1,300元│8.625日│17.25小時│7,469元。計算式:1300×8.625│7,415元。計算式:1300×8.625│││││││+216×17.5-7469.25=7469.│+216×17-7469.25=7415.25│││││││25,僅請求7469│,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未滿半日之││││││││工作日不得計入每日2小時之加班││││││││時數,工作8.625日,故加班時數││││││││為17小時)│││││││││││││││││├─┼─────┼─────┼─────┼─────┼───────────────┼───────────────┤│㉔│玄○○│1,800元│11.25日│22.5小時│13,488.5元。計算式:1800×11.│13,339元。計算式:1800×11.│││││││25+299×22.5-13488.75=│25+299×00-00000.75=13339│││││││13488.75,僅請求13488.5│.25,小數點4以下捨棄(按未滿││││││││半日之工作日不得計入每日2小時││││││││之加班時數,工作11.25日,故加││││││││班時數為22小時)│││││││││││││││││├─┼─────┼─────┼─────┼─────┼───────────────┼───────────────┤│㉕│天○○│1,800元│19.5日│39小時│23,355.5元。計算式:1800×19.5│23,355.5元。計算式:1800×19.│││││││+299×00-00000.5=23380.5│5+299×00-00000.5=23380.5│││││││,惟原告請求23,355.5│,惟原告請求23,355.5。│││││││││├─┼─────┼─────┼─────┼─────┼───────────────┼───────────────┤│㉖│未○○│1,300元│18日│36小時│15,588元。計算式:1300×18+│15,588元。計算式:1300×18+│││││││216×00-00000=15588│216×00-00000=15588│││││││││├─┼─────┼─────┼─────┼─────┼───────────────┼───────────────┤│㉗│A○○│1,600元│17.5日│35小時│18,655元。計算式:1600×17.5+│23,716元。計算式:1600×18+│││││││266×00-00000=23716│266×00-00000=23716│││││││││├─┼─────┼─────┼─────┼─────┼───────────────┼───────────────┤│㉘│地○○│1,800元│19.5日│39小時│23,380.5元。計算式:1800×19.5│23,380.5元。計算式:1800×19.5│││││││+299×00-00000.5=23380.5│+299×00-00000.5=23380.5│││││││。││├─┼─────┼─────┼─────┼─────┼───────────────┼───────────────┤│㉙│午○○│1,800元│11.25日│22.5小時│13,488.5元。計算式:1800×11.│13,339元。計算式:1800×11.25│││││││25+299×22.5-13488.75=134│+299×00-00000.75=13339.25│││││││88.75,僅請求13488.5│,小數點4以下捨棄(按未滿半日││││││││之工作日不得加計每日2小時之加││││││││班時數,工作11.25日,故加班││││││││時數為2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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