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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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辛○○
C○○B○○己○○庚○○壬○○丙○○地○○黃○○A○○宙○○丑○○D○○未○○酉○○申○○丁○○戊○○子○○卯○○
號寅○○甲○○癸○○宇○○戌○○
之3號巳○○玄○○亥○○辰○○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程風 律師被告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96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