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年度鑑字第10899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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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年鑑字第1089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899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記過壹次。
事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謂: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立四張犁國民中學(下稱四張犁國中)校長, 何翠雲 原係該校教師兼教務主任, 劉佩玟 原係該校教師兼設備組組長,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四張犁國中為辦理90年度藝能科教科用書選用作業,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審定本教科書選用採購作業要點」規定,組成各科教科書選用小組,嗣並決議召集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而於90年5月11日下午3時10分由何翠雲為主席、劉佩玟擔任會議紀錄,召集 薛雲芳 、 林永基 、 曹麗文 、 林彩玲 、 楊嘉彰 、 林靜宜 、 林炎瑩 、 林宏洲 、 劉秉岱 、 張淑美 、 賴逸婷 、 凌惠菁 、 林靜雯 、 姚光鴻 、 莊于萱 、 申國蕙 、 廖嘉文 等藝能科相關教師召開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會中並經與會之人多數決定改以評分方式評選藝能科教科用書,三分為最高,二分、一分次之,並發給與會之人「臺中市立四張犁國民中學教科書審定本選用表」,由參與之藝能科教師等人當場評分後,收回由會議紀錄劉佩玟負責彙整統計;劉佩玟即依實際評分結果統計後,製成各科評選排序表,並將結果報由何翠雲轉知甲○○。詎甲○○明知該校90學年度一年級藝能科教科書之實際評選結果排序,卻認太集中於特定廠商所出版之教科書,為達分散採購目的,竟與何翠雲、劉佩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指示何翠雲轉知劉佩玟,將前揭評分結果統計表之排序予以調整,劉佩玟即依甲○○、何翠雲之指示,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擔任會議紀錄職務上所製作之90學年度藝能科教科書評選結果表上,據而製成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紀錄。並於同年6月1日下午3時許,由何翠雲召開四張犁國中90學年度教科書選用小組會議,提出該登載不實事項之90學年度藝能科教科書評選結果表,供該校教科書選用小組成員 莊育君 、薛雲芳、張淑美、林永基、 黃貴卿 等人審核及認定,並經該校教科書選用小組審查認可後,由劉佩玟於同年6月18日檢附不實評選結果之「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紀錄」及「教科書選用小組會議紀錄」等資料,簽請甲○○核定,由甲○○批示「一年級及電腦科目採用第一順位版本」,足以生損害於四張犁國中教科書評選過程之正確性。
二、本案林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39號刑事判決,以偽造公文書罪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予懲戒。
三、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規定移送審議。
四、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最高法院台上字第6539號刑事判決。
證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刑事判決。
證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
證四:臺中市政府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96年第1次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一、本案之造成,係90年初立法委員 朱蕙良 於立法院質詢時,曾提及89學年度全國之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書之評選結果,「康軒」版本市佔比例過高,且當時「康軒」似乎與某些學校之間有曖昧弊端。因此申辯人於90年2月1日初任本校校長後,即出示報載給當時學校中前任校長任用的教務主任何翠雲參酌,並告知即將辦理的本校審定本教科書評選,要避免過度集中,宜分散採購,以免陷入朱立委所提弊端。
二、因本校於89年8月初創,當時僅有一個年級的學生與教師,教授藝能科之本科教師均未足額聘任,大部分的藝能科課程都是配給其他科目的教師,未符合專業授課原則。因此,申辯人指示教務處在評選藝能科教科書時必須依照「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審定本教科用書選用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先行簽呈成立具專業背景之教師所組成的「審定本科教科書評選委員會」以符合專業選書之精神。
三、90年5月11日何翠雲將第一次評選結果呈核,申辯人發現何翠雲並未依規定先行成立評選委員會,即以評選不符程序為由予以退回,並請其補正程序後再行召開委員會評選。
四、何翠雲在法庭所指之第二次評選結果之順序是依據申辯人在第一次評選單上用鉛筆註記之順序而更改。事實上,因其第一次評選並不符合行政程序,申辯人並未曾在第一次評選單上作任何註記即予退回,此項證物並不存在,惟承審法官仍採信何翠雲之證詞,申辯人實感無奈。
五、本案在法院審理期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業務承辦之學校管理課 蔡文煉 課長出庭為申辯人作證,證明申辯人依機關首長職權所作之行政處理是合乎程序也是必要的,惟承審法官仍然不予採信。
六、查本案之始末,申辯人僅要求業務承辦主管何翠雲依行政程序辦理,並無任何意圖更改評選結果。第一次與第二次評選結果之不同係評選委員會開會之決議,況評選委員會是由何翠雲擔任主席,申辯人並無涉入。惟何翠雲因被申辯人由教務主任調整為其並無意願擔任之輔導主任而心生不滿,在法院審理期間即辦理提前退休,並在法庭上一口咬定是申辯人利用職權強行壓迫指示其調整評選單上之排序。
七、本案於學校行政之作為與司法觀點截然不同。在機關首長要求依行政程序辦理卻被部屬片面之辭誣指首長利用職權強制壓迫,實是機關首長無奈之原罪。爾後只要有部屬堅持己見,甚至私心自用,不服從合法之領導甚至誣告,則首長將相當難為。對於法院之判決,申辯人坦然接受,並化悲憤為力量,積極辦學。且不斷自我成長,作本職學能之進修,於訴訟期間完成了研究所碩士班的學業,又考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學系博士班。申辯人時時以本案為鑑,懇請委員姑念申辯人當時初任校長,經驗不足,並無任何意圖之犯意,只因識人不清而誤觸法網,給予申辯人反省改過之機會,申辯人定一本初衷,戮力辦學等語。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立四張犁國民中學(下稱四張犁國中)校長,何翠雲原係該校教師兼教務主任,劉佩玟原係該校教師兼設備組組長,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四張犁國中為辦理90年度藝能科教科用書選用作業,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審定本教科書選用採購作業要點」規定,組成各科教科書選用小組,嗣並決議召集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而於90年5月11日下午3時10分由何翠雲為主席、劉佩玟擔任會議紀錄,召集薛雲芳、林永基、曹麗文、林彩玲、楊嘉彰、林靜宜、林炎瑩、林宏洲、劉秉岱、張淑美、賴逸婷、凌惠菁、林靜雯、姚光鴻、莊于萱、申國蕙、廖嘉文等藝能科相關教師召開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會中並經與會之人多數決定改以評分方式評選藝能科教科用書,三分為最高,二分、一分次之,並發給與會之人「臺中市立四張犁國民中學教科書審定本選用表」,由參與之藝能科教師等人當場評分後,收回由會議紀錄劉佩玟負責彙整統計;劉佩玟即依實際評分結果統計後,製成各科評選排序表,並將結果報由何翠雲轉知甲○○。詎被付懲戒人明知該校90學年度一年級藝能科教科書之實際評選結果排序,卻認太集中於特定廠商所出版之教科書,為達分散採購目的,竟與何翠雲、劉佩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指示何翠雲轉知劉佩玟,將前揭評分結果統計表之排序予以調整,劉佩玟即依被付懲戒人、何翠雲之指示,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擔任會議紀錄職務上所製作之90學年度藝能科教科書評選結果表上,據而製成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紀錄。
並於同年6月1日下午3時許,由何翠雲召開四張犁國中90學年度教科書選用小組會議,提出該登載不實事項之90學年度藝能科教科書評選結果表,供該校教科書選用小組成員莊育君、薛雲芳、張淑美、林永基、黃貴卿等人審核及認定,並經該校教科書選用小組審查認可後,由劉佩玟於同年6月18日檢附不實評選結果之「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紀錄」及「教科書選用小組會議紀錄」等資料,簽請被付懲戒人核定,由其批示「一年級及電腦科目採用第一順位版本」,足以生損害於四張犁國中教科書評選過程之正確性。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終結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辦理,經該院於92年9月12日以92年訴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39號刑事判決,予以駁回而告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前開事實欄歷審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所提各項申辯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仁壽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和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劉瑞村 委員 簡朝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