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上訴人 吳俊興 被上訴人 李佳眑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 律師被上訴人日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格寧 被上訴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被上訴人 陳婉琦
蔡雨農 林立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萬4,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6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