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號偽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法官迴避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又所稱「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亦定有明文。是得聲請法官迴避之當事人,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最高法院十九年抗第一0六號判例及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三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另案被告乙○○所涉嫌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九三八號提起公訴後,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由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號受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九三八號起訴書各一份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既非上開偽證案件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是本件聲請既與上開法定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林美玲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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