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22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4行末增加「甲○○於車禍事故發生後,未離開現場,在據報趕往現場處理之員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之記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未離開現場,在據報趕往現場處理之員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有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昃股
97年度偵字第13802號被告甲○○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受僱於上菱電機股有限公司,係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員。其於民國97年2月12日上午執行業務期間,駕駛上菱電機股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縣○○鄉○○路成豐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1時許,行經臺中縣○○鄉○○路成豐巷65號前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其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又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為晴,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甲○○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通過該路口,適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亦疏未注意前方無號誌交岔路口之行車狀況,而貿然由東向西方向通過該路口,2車因此在該路口發生擦撞,致乙○○人車倒地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症候群、頭皮血腫、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對於於上揭時、地,駕車致告訴人乙○○於傷一情,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及現場圖在卷可稽。查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又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停讓右方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再依卷附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路況皆良好,則肇事當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穿越無號誌交叉路口肇事。可證被告之駕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本件經送臺灣省臺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亦同此見解,有該委員會中縣鑑字第0975502036號函送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又告訴人因此次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從而被告過失駕車肇事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雖本件告訴人亦疏未注意前方無號誌交岔路口之行車狀況而貿然由東向西方向通過該路口,為本次事故肇事次因,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而解免被告之罪責。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正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過失傷害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