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98年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485號、第792號、第877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月、6月、6月確定,上開案件繼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書電腦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考。茲受刑人於97年4月23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5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6月1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089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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