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4118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湯金全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丁○○兼送達代收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