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甲○○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惠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