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542號
原 告 陳字佳
訴訟代理人 陳家珮
邱仲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昭治 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1,24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