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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