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931號債權人 黃仲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凱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請求債權之文件。(如雙方所訂立之租約、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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