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598號債權人 蔡政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錦昌 、 黃中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謝錦昌、黃中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