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誤載告訴人丙○○為 詹麗美 ,應予更正)。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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