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惠芳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