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29號原告 顏碧茹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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