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宜婷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4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到庭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辯論終結,惟本院於同日僅指定宣示判決之日為112年12月25日,而漏未指定宣示判決之時,難認已為宣示判決期日之指定,爰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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