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790號聲請人 邱昭健 即群益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群益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邱昭健為群益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群益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群益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公司)於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群益公司業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並指派邱昭健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邱昭健為群益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身分證、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03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