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8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牛兆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79、2080、2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牛兆郁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阿華田 巧克力沖泡包貳盒、萬歲牌蜜汁腰果壹包、爭鮮嚴選甘栗仁壹包、 盛香珍 小魚乾花生壹包、萬歲牌杏仁小魚壹包、PHILIPS牌TYPE-C充電線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