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780號
抗告人
即被告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 邱昆墀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