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38號

原告 彭淑怡

被告 梁子芸

林毓棻

法定代理人 梁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