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處罰人 黃 昱翔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107年度板秩字
第207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昱翔 易處拘留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壹仟元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
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
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為1,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不滿
一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1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