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孫玉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
柒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