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海頓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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