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海頓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