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承攬合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全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政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庭瑋 間請求撤銷承攬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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