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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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21號原告 蔡品婕 被告 羅湘婷 上列被告羅湘婷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6號),經原告蔡品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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