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陳建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曾國漢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2年1月25日127,800元127883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