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發萬 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0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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