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