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26號上訴人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大𪾓
歐文正 鄭凱晉 被上訴人 呂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林琮欽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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