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鐘亦 凡被告 魏宏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法院之前,或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均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被告魏宏雄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以108年度簡字第797號判決,於同年5月21日確定,同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本院案件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原告係於108年12月20日始向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1份在卷可憑,可知原告於被告刑事案件終結後方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不合法。
四、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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