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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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3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務人 張東源 即 張沙羅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沙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萬零參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沙羅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