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7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貼紙二十七件、零錢包一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緩字第2589號商標法乙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內查扣之仿冒「HelloKitty」貼紙27件、零錢包1件,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文玲之違法行為地、住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於民國106年11月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背包之訊息,嗣 經警 為蒐證目的,佯裝買家下標購得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Kitty」圖樣貼紙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被告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註冊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在卷可證。而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3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上開扣案之貼紙27件、零錢包1件,既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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