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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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8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108年度婚字第84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上訴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500元。茲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陳宣每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淑怡